江西省室内环保质量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 2022-09-14 15:46:00
- 掌柜
- 原创 11308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室内环保质量协会 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江西省室内环保质量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团体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室内空气治理、室内环境保护、监测、疾病防控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监督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家有关这类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内外相关专业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 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 5年以上;
(六)申报相关专业专家的行政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应为主任科员或副科以上职务,并从事相关专业行政管理或监督工作满 5年以上;
(七)经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室内空气治理、室内环境保护、监测、疾病防控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监督需要专家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五条 经江西省室内环保质量协会遴选确定后,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颁发专家聘用证书。并应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分类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协会每 2年对入选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参加评审期间,有权评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三)对室内空气治理、室内环境保护、监测、疾病防控领域技术评审、管理、培训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可按规定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本协会需要专家开展的业务工作并按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或报告,对参与的相关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评审项目、管理、培训等工作及资料保密,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应遵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解除其专家资格。
(一)由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违反工作要求和纪律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七)泄露在工作中所涉及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有本条第(三) —(七)款所列情形的,协会有权向专家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条 当有需要专家的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等工作,首选专家库专家,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邀请其他相关领域符合要求的专家。
第十一条 应严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工作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室内环保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0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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